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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管理文件(饲料添加剂相关法规)

饲料添加剂管理文件(饲料添加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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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系指用于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这些产品的饲料添加剂等。

第九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2、第七条 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3、我省自2019年4月起已停止办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审批工作。企业现持有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可以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袋上潞傍标注,也可以选择不标注。

4、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1、一万以下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万以上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根据超标情况,予以警告、处罚、吊销资格的处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饲料中锌的超标不是特别严重,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会首先收到警告。

3、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中,生产未进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5、都要被处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等证件的饲料原料售卖到饲料厂,一经发现,两个人都要进行处罚,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6、法律分析:饲料违规添加抗生素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客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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